鉴于天朝对于法律的普及力度不到位,不像欧美国家,若在野外钓鱼是需要考试和申请执照的,对收获的鱼种,规格大小都是有放生要求的。所以对电鱼的,能做的就是在不流血的范围内,井水不犯河水。开始我就说了是“立场和观点不同”就是角度不同,至于持什么态度就是个人问题。同时也说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”亦是如此。
怎么把问题上升到杀人抢劫去了,我的语文难道是数学老师教的?怪我才疏学浅,不识大字。对电鱼者的执法权应属渔政部门管理,在没有构成犯罪之前提下,是属于行政处罚。行政法规和刑法是两部法律法规,两者有内部关联,但不能混淆。若你钓鱼时看到有人电鱼,是电鱼实施者违反法规,在不构成犯罪前提下,属行政违法,你仅代表个人,没有执法权力,对电鱼者的执法权在渔政,你能做的就是取证和举报,至于渔政能否及时出警,是渔政的执法行动力范围,这个就不讨论了。若你主动去攻击非法电鱼者,你则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施暴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。天朝只给了我们维权的权利,没有给我们实施暴力的权利。
钓鱼是出门散心,娱乐。若还要如此挑剔环境那就只好去收费塘。故我觉得既然不能强求别人改变,那就以此作为勉励的理由努力工作挣钱,玩鱼塘,偷得浮生半日闲。若出门钓个鱼,大动干戈,惹一身骚,还是在农村里滑铁卢。我想这种鱼还是不钓为妙。老人家有句话说“人不犯我我不犯人”。请问各位看客是否苟同?个人观点,不喜勿喷。
首先要懂法,才能保证基本权益,(注意是“基本”)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渔业法实施细则》、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
一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所辖水域内(包括河流、水库、塘坝、沟渠等水域)使用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对从事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违法行为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及渔具,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禁止制造、销售用于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的物品和工具。对制造、销售禁用渔具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、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非法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爆炸物品的,由公安、工商、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公安机关和渔政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组,严厉打击电鱼、毒鱼、炸鱼等违法作业行为;各级水行政部门对所辖水域负有监管责任,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渔政管理部门,加强监督管理,坚决遏制住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违法作业的高发态势。
五、区渔政管理部门实行举报有奖制度,凡发现有电鱼、炸鱼、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,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向区渔政部门举报,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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