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级裁判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国家级裁判员:
1、担任一级裁判员四年以上,或担任省级以上钓鱼比赛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4次以上。
2、精通并能准确、熟练地运用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、在全国性钓鱼比赛中2次胜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,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
3、具有较高的垂钓和裁判理论水平,掌握钓鱼比赛场地、水域、鱼类品种以及水质、水文、气象等知识,能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,临场应变能力强。
4、具有培训与指导一级裁判员工作的业务能力。
5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年龄65岁以下。
(二)一级裁判员:
1、担任二级裁判员三年以上,或在省级钓鱼比赛中3次担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。
2、熟练掌握和运用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,能拟订完善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,具有组织钓鱼比赛的全面工作能力,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裁判理论水平。
3、具有训练与指导二、三级裁判员的能力。
4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(三)二级裁判员:
1、担任三级裁判员二年以上,或在地市级钓鱼比赛中担任2次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。
2、熟悉钓鱼比赛规则、裁判法,能独立拟订竞赛规程,比较准确地加以运用,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。
3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(四)三级裁判员:
懂得钓鱼比赛规则并能正确执行,受过正规培训,能担任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,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六、申报、审批程序:
(一)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,由本人填写申请表,经所在钓鱼协会签署意见,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。
(二)国家级裁判员由宁夏钓鱼协会申请,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核,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; 一级裁判员由宁夏钓鱼协会审核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; 二裁判员由地市级钓鱼协会审核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。三级裁判员县级钓鱼协会审核,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。
(三)各级钓鱼协会评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时,应当组织专家评审。裁判员的注册、培训、考核工作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。
(四)经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,发给证书、证章。
十三、具备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条件的人员,按本人申请等级,由相应钓鱼协会统盘考虑、审核,经组织培训和理论考试合格后,报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技术等级证书,方可成为一名正式裁判员 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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